我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近日,我市再次提高我市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同时,此次还将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6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150元。此次提标是近年来我市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市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150万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1***0万元,惠及3.4万优抚对象。这是自2004年来,我市连续第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