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7〕3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非法
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广大社会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因非法集资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强化正面激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等精神,结合云浮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云浮市辖区内发现人员、公司、事件、场所等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并以云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向社会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对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云浮市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举报,或向云浮市受理非法集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举报,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省、跨地市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线索,实行物质奖励方式,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视线索发挥的作用、效果分别给予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年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金额以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明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明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3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
对于全国性(跨省)、或在省内、市内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以本市为主办地的案件,自法院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三级举报及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附加奖励。
奖励方式以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半年1次。对特别或特大重要案件的重要线索将采取特殊奖励程序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七条 云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举报及奖励的申请、受理、支付等工作,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财政、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书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情况,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或借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