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92号(深圳市慧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92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慧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G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区联合执法组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城德轩科技园E栋厂房一楼、二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厂生产。主要从事五金加工生产。
2、二楼东北侧车间的含酸废水流向墙边开凿的圆孔,外接PVC管道直接排到路边市政雨水井,执法人员对雨水井撬开采样。 2017年8月1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样品中 pH为1.76、化学需氧量为190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61mg/L,监测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pH为6-9,化学需氧量为110mg/L,磷酸盐(以磷计)为1.0mg/L),其中pH超标4.24、化学需氧量超标0.73倍,磷酸盐(以磷计)超标160倍。
2017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6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I金属制品:5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2017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未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303)、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7年10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经我局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11月7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十五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一章§1.1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和第二章§2.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及总则第八条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第1项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十万元,对第2项行为处以罚款十五万元;两项行为合并作出:
(一)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 罚款二十五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