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兵役义务加强国防建设
——市征兵办主任、茂名军分区参谋长张鹏飞就征兵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我市今冬征兵工作已全面铺开。今年征兵工作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要依法施政、依法征兵。为增进广大市民对征兵工作的了解,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征兵办主任、茂名军分区参谋长张鹏飞同志。
问:今冬征兵政策规定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军区、省三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今冬征兵政策规定主要变化在三个方面:一是征集任务略有减少;二是在文化方面,取消以往关于“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边境地区和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偏僻农村,征集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小学毕业”的规定,并要求为海军航空机务、潜艇水兵、舰艇水兵专业,空军航空机务、导弹专业,第二炮兵导弹专业征集的新兵,其文化条件统一调整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三是在体检方面,将全面铺开征兵心理检测。其它政策规定与去年相同。
问:如何高标准做好今冬征兵工作?
答:我认为,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征兵工作的政策性强、时间性强、工作难度大,标准要求高,各级领导要把征兵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征兵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发动的力度。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三级,要通过各种传媒和多种形式,营造当兵光荣、依法征兵的氛围;要利用多种手段,督促在乡、离乡、打工经商等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三是要搞好入伍青年的政治审查。落实三级政审,区域联审制度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保证新兵政治合格。四是认真组织好应征青年体格检查。要抽调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廉洁正派的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加强体检站的组织管理,实行挂牌上岗,防止冒名顶替和自我淘汰。
问: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哪些公民应服兵役?
答: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但有严重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问:兵役法规对公民服兵役的年龄有何规定?
答:根据有关的兵役法规,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岁的男青年,都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问: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后,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答:《兵役法》第十章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中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待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安排工作;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同时,国家鼓励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政府一次性给予补贴,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政府给予优待等。为切实解决好城乡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问题,今年7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0号),决定从2006年冬季开始,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就业。
问:兵役法规对报名应征的程序和方法有什么规定?
答:报名应征、报效祖国,是无尚光荣的事。有志于参军入伍的适龄青年,应当尽快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城镇社区或农村村委会报名。凡报名的适龄青年,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体格初步检查和政治初步审查,初检初审合格的再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组织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对体检、政审合格的青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择优批准入伍,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问:公民如果逃避兵役,兵役法规有何惩处规定?
答: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如果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检检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兵,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问:有个别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拒不完成上级下达的征集任务,对此如何处理?
答:《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收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情况之一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希望全市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按照兵役法规的要求,忠诚履行兵役义务,为加强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和力量。
《茂名日报》(2006-11-02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