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商品林育林金的征收
本报讯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成为林农最主要的税费负担,严重挫伤了林业生产经营者造林的积极性。《森林法》修改进入征求各地意见阶段,全国人大代表李瑞伟对此非常关注,借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之机,他向大会递交了《关于全面取消商品林育林金征收的建议》。
《森林法》修改2013年10 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和2014年***立法计划。《森林法》中规定,育林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10% 这一标准计征。李瑞伟说,在广东和广西调研中发现,育林基金已经成为商品林投资和发展的最大阻力,很大一部分林业经营者期望废除育林基金这一制度。目前,浙江省和北京市等省市已经取消了育林金的征收,但大部份省区仍在征收。
李瑞伟认为,取消育林金符合国家早期定义育林金的目的和政策初衷。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集体是林业生产投资的主体,征收育林金用于再投资发展林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林权改革,林农是林业生产投资的主体,向其征收的育林金并没有返还林农投入林业再生产,而是大部份用于林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违背了育林金的定义和政策的初衷,降低了林业主管部门的公信力。
李瑞伟说,林业公司和林农的收益是以卖青山的价格来计算的。然而,现今政策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使林业公司和林农支付超过50%的增值税的税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木、林业资源的价值受市场调节。征收育林金后林农并不能从提高林产品的价格中获得补偿,影响了林农的经济收入,所以,取消育林金与国家扶持农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的大政方针相一致。
李瑞伟说,在政策层面上,育林金的征收与其它惠农政策相比也显得格格不入。2005年以来,国家为扶持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相继出台了扶持农业的一系列政策。如免征农业税、特产税、种粮实行补贴等,然而,林业受到不合理(林农再造林合格后,育林金并未退还给林农)与不公平(国营林场免征收,或者征收的税率比林农和公司低)的育林金区别对待。
李瑞伟说,受地方政府规定和育林金的影响,我国的林业投资环境变得日趋恶劣,林业公司纷纷转卖林地,退出林业市场。以广东省为例,目前,已经有十几家林业公司(涉及200万亩以上商品林面积)决定撤出林业投资市场,这种现象说明商品林的投资环境正在急剧恶化。如果我国的相关林业政策得不到改善,就有可能失去商品林发展的契机,取消育林金将改善我国林业的投资环境。
李瑞伟建议,全面取消育林金,提高全民投资造林的积极性,减轻我国木材这个战略物资进口的压力,促进商品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