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双腿骨折行动不便宿城法院开庭到家中
5月14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刑事庭审。考虑到被告人受伤双腿骨折,行动不便,该院驱车1个多小时到安徽省泗县山头镇小高村武场庄,将法庭搬到被告人家中,一张方桌加几条板凳,搭成了一个临时的“审判庭”。
今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酒后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3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北右转弯的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被告人许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已与事故对方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许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已与事故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年来,该院在审判中,针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减轻被告人的诉累,并开展就地普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