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尾水排放用海海洋环境影响听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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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国家海洋局《海洋听证办法》的规定,受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我局定于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3时30分,在滨海县滨海宾馆三楼会议室对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尾水排放用海海洋环境影响公开举行听证会。
特此公告。
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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