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阶段性降低50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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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为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要求,市人社局印发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费率(含浮动后的单位费率,工程项目缴费比例)为基础,将市本级、海陵区、高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2018年5月1日后,已开票并实际缴费的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类项目,可凭相关已缴费证明向市人社局、财政局申请退回50%的工伤保险费。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我市主城区按工程类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为工程中标价(合同价)的0.9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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