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解读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近日制定出台,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期栏目邀请高淳区法援中心马秀秀律师就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便群众更加了解《条例》,并在需要时能更好利用法律援助。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制定背景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我市制定了《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案件范围可以概括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三大类。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是劳资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赔偿;家庭生活中请求支付“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还有例如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另外,《条例》将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回应环境污染等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受援人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关于刑事案件的通知辩护
即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有专门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辩护。包括应当通知辩护和可以通知辩护。应当通知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盲聋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可以通知辩护的情况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人群以及具体限制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具体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且属于以上民事、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为了方便弱势群体维权,《条例》将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主体扩大为: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这几类人员凡是遭遇维权困难,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驻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的工作站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的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法律援助对象的注意事项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民在享受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是指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经济状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同时,《条例》明确法律责任,若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