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江宁区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出台《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江宁发改字〔2021〕208号),现由江宁区发改委为您解读。
一、出台背景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2019年10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2021年10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印发了《南京市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明确各相关主体履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现制定本区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二、工作举措
(一)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2、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2021年6月底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
3、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
4、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村级组织承担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5、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二)制定管护评价体系
1、建立行业管护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区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
2、建立行业管护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数,建立管护绩效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管护绩效的及时监测、适时诊断、评价预报。
3、建立行业指导监督体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系统培训,加强对各街道的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1、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
2、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3、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
4、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支持有条件的街道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探索将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四)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2021年6月底前,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
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落实管护责任。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
(五)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1、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3、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
二是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
三是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链接:江宁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