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知识解答
1、什么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2、房屋装修可以随意拆改吗?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1)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的;(2)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3)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房屋装修中哪些是可以拆改的呢?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4、当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房屋受损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
5、还有哪些情况是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呢?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1)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3)车站、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6、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如何处置?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迁出后,在未消除险情前,房屋不得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拒不迁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7、对于拒不配合消险的危险房屋,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抢险措施?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1)控制水、电、燃气和燃料的供应;(2)划定警示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4)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