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谷里街道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切实提高临时救助的实效,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流程,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在救急难、支出型贫困救助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宁政规字【2016】1号)、《关于完善临时救助等制度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宁民救【2019】5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江宁民发【2019】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属谷里街道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2、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等费用支出过大,致使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水平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暴力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时解决其维持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具有应急性,下列对象不属于救助范围:
1、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
2、因***、吸毒或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处于服刑或劳教期间的;
4、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5、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因工伤事故及打架斗殴、车祸、服毒、自杀、酗酒等伤害事故不在救助范围。
二、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公示:社区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和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视情形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村
(三)审核审批:街道民政办主任审核后,对符合临时救助对象的,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对资料不齐、调查不实或超过救助范围的临时救助对象不予审批。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由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特殊情况通过现金发放的,由申请人本人在救助发放表上签字并注明领取时间;若代领现金的,代领人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救助发放表上签名。民政办要严格规范发放手续、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做到月结月清。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在1 2个月内对同一家庭或个人实施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2次。
1、因临时性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每户给予400元—600元救助;
2、因家庭子女上学费用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对象、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特困家庭、劳动能力差的困难家庭,每户给予600元—1000元救助;
3、因重大灾害、疾病、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每户给予1000元—2000元救助;
4、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救助金额。
四、资金管理
街道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街道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定期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从事临时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临时救济款,应给责任人以及单位负责主管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其两年内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