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依法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7月30日。
三、年检内容与提供材料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情况;二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三是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四是重大活动开展、报告、备案情况;五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六是党建工作情况及其它情况。
检查所需提供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工作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年检步骤
社会组织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参检单位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61.155.234.6:6888/camsjs/jsp/ext/som/login/login.jsp),在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信息页面”,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执业资格许可证书等相关***的扫描件(将每个***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不超过10M。扫描件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网上登陆用户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密码如无修改,则原始密码默认为 1或者123456。
(二)按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2017年度审计报告、相关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法人登记证书和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正反面均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教育、人社类和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分别提供《办学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从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区民政局不受理纸质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尔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传至市民政局(文件名称统一设为:单位全名+2017年度工作报告,邮箱地址:9918328@qq.com),由登记管理机关上传到信息系统存档。
(三)依法组织审查
对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的,将责成进行补充或修改;发现材料信息内容存在违规问题的,将责成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发现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大财务问题的,将对其开展专项财务审计。必要时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抽查情况作为抽查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发布结论公告
区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将于2017年下半年分批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jgl.gov.cn/)公告。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区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需要注意:
1、未规定进行年检,后果很严重。年报结果将被列入江苏省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有可能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失信单位名单中的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影响单位的经营存续。
2、连续未年检,将被清理吊销登记证书。社会组织年检,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如果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五、年检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参加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社会团体未经报批逾期换届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逾期不参加年检的;
15.符合条件不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的;
16.符合条件不建立党组织的;
17.当年年末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最低标准的;
18.违反条例其他情形的。
(三)“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1.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并视违规情形的轻重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3.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六、年检要求
(一)自觉接受年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应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依法报送年检材料的,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并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同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管理规定,年度报告和年检有关信息将适时导入全省社会组织信用数据库,供社会查询,供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
(二)严格规范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和会计签名,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凡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业务活动范围等内容的社会组织,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进行变更登记,然后再参加年检。年检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鼓楼区民政局地址:山西路84号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A403室。
联系人:金津
电 话:84722362
社会组织单位交流群QQ:341503400
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2018年6月1日
***1: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
***2: 年度检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