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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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大东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区民政局 | 社会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条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法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区民政局 | 社会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法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社会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 (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53号) 第三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组织救助管理站人员培训,指导救助管理站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 公民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大东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困难群体救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政权科(低保科)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 公民 | 30工作日 | 不收费 | ||||||
5 | 结婚登记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公民 | 即办 | 不收费 | ||||||
6 | 离婚登记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公民 | 即办 | 不收费 | ||||||
7 | 补发婚姻登记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令第387号,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公民 | 即办 | 不收费 | ||||||
8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社会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公民 | 30工作日 | 不收费 | ||||||
9 | 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民政局 | 社会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行政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社会/民非组织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 | 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民政局 | 地名科(审批科)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规章】《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第五条 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和审核、批准制度。 | 【规章】《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 公民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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