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新行处 字〔
2018 〕 5 号 当事人: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4月26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XQ3CQ6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阎丽梅;所属行业:互联网广告服务;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商务代理服务;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矿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投资者:阎丽梅,认缴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100%。 2018年11月9日我局接到阎丽梅监护人施彦敏举报反映在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的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使用阎丽梅(智力残疾叁级)身份证成立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9日进行核查,经核查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房间房主为闫洪旗,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网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上的房主关秀卿不符,与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相关人员都不认识,也从未将房证外借他人使用。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2018年11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9日,调查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阎丽梅,该公司是由阎丽梅为投资人,出资100万人民币,占股份10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8年11月13日,调查人员对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照留证。经查,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该地址房屋所有权人为闫洪旗,闫洪旗表示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相关人员都不认识,也从未将房证外借他人使用。 2018年11月14日上午8点30分至11点20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委托代理人刘文伟、财务负责人魏星所留电话,其中委托代理人刘文伟号码为159****8125的电话号码,拨打后电话提示音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魏星所留电话155****1045拨打后为电话“嘀嘀嘀嘀”声无法接通,多次拨打均一样。 2018年11月9日,调查人员对监护人施彦敏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施彦敏称养女阎丽梅智力残疾叁级,是不能完全辩论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实因同学程云峰以找工作为由,将阎丽梅带到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调查人员对程云峰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因以找工作为由,将阎丽梅带到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被他人利用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一):调查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22页。证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该地址房屋所有权人为闫洪旗、杨昆共同共有财产,登记日期2016年4月18日,新档案号:6-2-0073983,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的档案中相关人员均不认识,房证从未外借给他人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人员在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1份。证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该地址房屋所有权人为闫洪旗、杨昆共同共有财产,登记日期2016年4月18日,新档案号:6-2-0073983的事实。与网上提交办理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的房证手续共有三处不符。其中,当事人网上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是关秀卿,而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闫洪旗、杨昆;当事人网上申请房屋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而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情况是共同共有;当事人网上申请房屋登记时间是2016-01-15,而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登记时间是2016-04-18。
证据(四):调查人员在沈阳市铁西区残疾人联合协会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智力类)》复印件1份及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阎丽梅是叁级智力残疾的事实。 证据(五):调查人员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对阎丽梅的监护人施彦敏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因同学程云峰以找工作为由将阎丽梅(智力残疾叁级)带到沈阳市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虚假材料,使用阎丽梅身份证信息,设立登记了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六):调查人员对程云峰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因以找工作为由将阎丽梅带到沈阳市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证据(七):调查人员对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2名相关人员刘文伟、魏星联系方式的《电话记录》1份。证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八):施彦敏情况说明及被骗经过材料各一份,证明阎丽梅本人是在其同学程云峰的带领下,被他人利用,设立登记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阎丽梅本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12月10日,本局在大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新告字〔2018〕5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采用欺骗手段,欺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记文书上签字,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