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案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监 食药监东处 字〔 2018 〕 39 号
当事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61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营业场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0号;负责人:陈达;成立日期:2012年6月7日;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商品(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用电器、金银制品、珠宝首饰、摩托车、一类医疗器械及部分二类医疗器械(仅限于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包括避孕套、避孕帽等)等)的零售、批发,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零售,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代销和寄售(涉及许可证等专项商品的零售须另行报批);自营商品的加工、分级包装;配套餐饮服务及相关服务设施的经营;公司自营商品的进出口;组织国内产品出口;针对国内商户的店铺出租、转租;利用本店设施、物品制作发布广告;停车场经营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相关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009112;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
2018年3月14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代林、吴潇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2018年3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清嘴小子柠檬味糖61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截止查获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该批次清嘴小子柠檬味糖是2017年9月从沈阳嘉里浩荣经贸有限公司进货,由于货架理货员工作疏忽,未能全面的检查货架上销售的商品的保质期,以至于该过期食品未能及时下架。除现场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的61瓶过期清嘴小子柠檬味糖,并无其他超过保质期的上述产品销售出去,也无库存。清嘴小子柠檬味糖每瓶售价5.1元,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1.1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清嘴小子柠檬味糖、松花蛋为电子称数据传输错误并未过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负责人陈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客服经理白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白蕊能够代表当事人接受本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八、举报情况说明一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进货渠道及库存等情况。
2018 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东 告字〔 2018 〕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依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指公民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超过5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超过500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数额:”第(一)项“减轻处罚: 10%A~A或5%B~10%B(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清嘴小子柠檬味糖61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开户行: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