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皇姑区秋礼丰和餐厅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7月16日 ),涉及我区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秋礼丰和餐厅(下文“当事人”)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所生产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1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皇市监华告字[2021]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生产油条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未进行进货查验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此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登记卡:……(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或者批发销售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沈阳市皇姑区秋礼丰和餐厅已在经营现场显著位置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