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始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沈阳开始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单位不缴公积金 最高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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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沈阳日报 2016-08-20 07:36 |
记者8月18日获悉,从今年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开始执行。据了解,今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据了解,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对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作出《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由管理部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同时做好***督办工作。限期改正时间为,对未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未按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超过60天。 新出台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1-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1-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1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彭跃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