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的沈阳市琪琦食品厂不合格报告已处理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监督抽检基本情况。沈阳市琪琦食品厂生产的规格为28克/袋的“干煸麻辣丝”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于市监马处字〔2019〕37号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及处罚情况。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能够主动暂停生产,积极查找问题的原因,立即整改,且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一:《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8条第2项:2.1从轻处罚基准:并处五万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2.2.4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8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8元人民币。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生问题食品的原因是由于配料人员对两种添加剂混淆了,失误添加了,由于添加的量比较小,当时没有汇报,该食品厂已经更换新的配料人员,并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于2019年8月14日对该产品进行复检,由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