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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鞍山市铁东区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1日发表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铁东区预算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鞍山市铁东区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东区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鞍山市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铁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东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东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收支平衡原则。铁东区年度预算要根据国家、省和市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铁东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2.量力而行原则。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基本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3.完整细化原则。铁东区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省和市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4.严格预算约束原则。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能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确需调整预算安排的,按本文规定程序办理。

  5.讲求绩效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编制时应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和单位,减少或停止安排项目预算。

  6.公开透明原则。区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信息除外)。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信息除外)。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编制总预算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铁东区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总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区财政局具体编制总预算草案;具体组织总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区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区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区国资局和区人社局分别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铁东区预算按以下方法编制:

  1.一般公共预算的收入预算应按照实事求、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趋势、重点税源企业状况及收入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零基预算的原则,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省、市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2.政府性基金预算应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测算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等进行编制,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八条 铁东区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1.下达预算编制通知。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市和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预算编制政策,区财政局向各部门印发预算编制通知文件,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相关政策,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2.编制申报预算。各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区财政局审核。

  区国资局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初审。

  区人社局所属区社保局会同区地税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经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初审。

  3.形成预算初步安排意见。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政策、各部门提交的部门预算安排意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收支预计,经与各部门沟通后形成铁东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4.编制区预算草案。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预算初步安排意见,编制形成铁东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议草案,报区政府审定。

  区国资局根据区财政局初审意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提交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根据区财政局初审意见,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议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提交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在经区政府批准的预算建议草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履行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程序。

  第九条 铁东区总预算按照以下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1.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0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区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提交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表及说明等材料。报告和预算草案中应当单独列示本年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不得虚假列支或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1.发生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的主体责任部门提出预算调整事项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一并送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审定。

  2.区财政局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将区政府审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汇总编制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统一报区政府批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核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区财政局将经区政府批准的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4.区政府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由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预算支出超过预备费的,区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五章 预算公开

  第十四条 预算公开包括:全区总预算、全区“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公开、各部门和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预算公开信息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并保持长期公开。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政府预算、调整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报表、“三公经费”预算,除***信息外,区财政局应当于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区财政局批复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各部门和单位调整预算、各部门和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后,除***信息外,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于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或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区审计局依法对预算执行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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