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校外培训不能超过晚上8点半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为了规范鞍山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10月21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了解到,《鞍山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设置标准、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要求,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安全的校舍,并有保证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自有校舍的须有合法证明,租赁校舍的须持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期一般不少于2年。校舍应由校外培训机构专用,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均不少于70%。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在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整改,整改时限视不同情况给予3个月至2年时间,整改不到位的要求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已发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承办以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考试、竞赛及排名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额定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