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警等级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2月30日10时,我市启动了重污染天气Ⅳ级(蓝色)预警。按照省环保厅的预警通知,结合目前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变化趋势,经鞍山市气象台与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商研判,预计今明两天AQI仍将达到200以上,符合《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启动条件。经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决定从12月31日9时起,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提高至Ⅲ级(黄色)。请各成员单位按照《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责任分工,启动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预警要求,加强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监察力度,对火电、钢铁、化工、建材、石化、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燃煤供暖锅炉适当减低负荷。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采取措施情况请于每日17点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李慕群
联系电话:5234942 5234915(传真)
156****3113
电子邮箱:aswufang@163.com
鞍山市环保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