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升放风筝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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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近年来,鞍山地区升放风筝爱好者日益增多,一些风筝因升放行为不当已经影响到空中飞行安全。为确保飞行安全,防止因升放风筝酿成飞行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升放风筝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在哈大铁路线以西、大营盘烟狼寨连线以南、烟狼寨周正东四方台连线以东、东四方台苏马台汤岗子连线以北区域内升放风筝。
二、在上述区域以外升放风筝,高度不能超过200米(以鞍山市胜利广场平面高度为基准)。
三、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防止因升放风筝酿成飞行事故。凡因超范围、超高度升放风筝危及飞行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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