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驻华机构,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应税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通过办税通或登录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办税通或地税网站明细申报的开通方法,请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六、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依法给予2000元或10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20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