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清原县支行依申请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依申请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政务公开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结合清原县支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备案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备案主要包括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审批备案、公开形式的审批备案和公开时间的审批备案。
(一)公开内容的审批备案
根据依申请公开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的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的审批备案
1.坚持根据不同的依申请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坚持选定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坚持选定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审批备案
1.选定的公开时间要与中心支行制度规定和对社会的承诺相符;
2.选定与依申请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第四条 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备案程序
(一)根据申请,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行领导的指示、决定,制定方案,提出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报分管行领导审批,重大政务事项应报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由办公室对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事项存档备案;
(七)涉及第三方利益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征求第三方意见;需要上级批准的,报请上级批准。
第五条 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备案监督机制
中心支行监察室负责依申请政务公开审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对依申请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清原县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