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凌海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凌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锦州市发改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共事业价格改革及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锦发改发[2016]10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垃圾的用户(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及暂住人口等),均按规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及办法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含商业企业),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00元征收。按月核算,按年缴费。
(二)商业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住宿按每张床位每月3.00元征收。餐饮按每桌每月10.00元征收;其他商业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征收。按月核算,按年缴费。
(三)各类固定市场以及沿街固定摊位,按每摊位每天0.50元征
收。按月核算,按月缴费。
(四)早晚市场、临时摊位,按每摊位每天0.50元征收。按日核
算,按日缴费。
(五)城镇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2.00元征收。按月核算,按年缴费。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1.00元征收。按月核算,按季缴费。
(六) 建筑垃圾和渣土,按排放量每吨 3.00元计征。
三、保障措施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和低保户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享受国家抚恤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实行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凌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