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201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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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2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 下列行政机关、机构或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特予以公告。
序号 | 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单位地址 | 主体类别 | 机构 性质 | 联系 电话 |
一、职权执法的行政机关 | ||||||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机构 | ||||||
1 | 锦州市凌河区服务业局 | 梁兴武 | 锦州市凌河区南宁路四段十七号 | 授权执法 | 行政机关 | 2912770 |
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 | ||||||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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