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近期重要规定
金山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近两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精炼易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请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切实贯彻落实,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7 月 2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 2013 年 7 月 15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 年 9 月 18 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8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已经 2014 年 8 月 11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4 年 8 月 15 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 2014 年 9 月 25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9月29日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2月10日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1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 2015 年 1 月 1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年 2 月 2 日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
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2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已经 2015 年 1 月 3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年 2 月 15 日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 2015 年 1 月 3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2月28日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 年 3 月 24 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