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五日
沪府办发〔20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本市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本市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本市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一)完善项目管理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房地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市规划、房地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一)建设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各区县、有关部门相互连接、信息共享、反应及时、管理有效的投资项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统一编码,统一格式。
(二)依托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从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