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送达参保人童玲社会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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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7月09日发表
童玲:
我中心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3〕3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2410.35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决定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2410.35元的义务。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3〕36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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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1:58:4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