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关于申报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关于申报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
2021-03-12 17:00:00 来源: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
为切实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大力振兴工业实体经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灵政规〔2018〕2号)文件精神,现就企业申报有关扶持资金通知如下:
1.请各乡镇组织辖区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灵政规〔2018〕2号文件,按照***3(申报《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灵政规〔2018〕2号)政策所需材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做好申报工作。
2.申报材料按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封面样式(***1)、承诺书、企业资金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用于的收款账户)、企业申报具体奖励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具体详见***3)依次装订。
3.相关申报、证明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1年3月24日12:00前由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统一收集,并汇总***2后交工信局办公室(工信局不接受单个企业提报材料),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该项资金申报。
4.同时请企业自行留存一份相关材料备查(核查时间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773-6812131。
***:1.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承诺书样式
3.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4.申报《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灵政规〔2018〕2号)政策所需材料清单
5.《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灵政规〔2018〕2号)
***1(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2
承诺书
我公司(单位)(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用于收款的开户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我公司(单位)在申报灵川县2020年《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灵政规(2018)2号)文件中相关扶持资金提供的数据、及相关材料真实,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3
2020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模板)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申报时间:
序号 | 细则依据 | 主要内容 | 企业申报 | 申报资金(元) | 证明材料 | 备注 |
1 | 一、(三)5 | 规模企业用工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每年奖励企业员工培训费50元/人。 | 2020年用工人数274人 | 13700 | 员工花名册、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 | |
2 | 二、(六)15 | 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2020年X月X日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 200000 |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 |
3 | 二、(九)21 | 为促进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对经济规模增长较快的企业,给予企业税收贡献奖:(1)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1万—5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5万元; | 2020年实际入库税收230万元,2019年196万元。 | 50000 | 2020年2019年实际入库税收证明 | |
…… | …… | …… | …… | …… | ||
申报资金合计 | 263700 |
***4
申报《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灵政规〔2018〕2号)政策所需材料清单
为更好兑现有关扶持资金,本***依据灵政规〔2018〕2号“(八)本细则奖励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精神列举申报资金的有关清单并解释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降低用电成本
1.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登记在35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我县企业“打包”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积极推进企业与供电部门合作,通过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本条已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降低用地成本
2.对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由辖区乡镇或园区初审,县财政、工信、地税等部门复审后,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存部分的40%计算予以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2020年土地使用完税证明(需由辖区乡镇政府或园区盖章)。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规划园区股,唐警军,联系电话:6812399。
对新引进企业进行用地扶持。企业按法定程序完成土地挂牌,并缴交完土地挂牌价款后建成投产的,企业承诺每亩用地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在投产两年内(最迟以第二个纳税年度核算)达到纳税额的,县财政按该企业在取得该宗土地时的评估挂牌溢价部分给予奖励,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新进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②2020年土地使用完税证明(需由辖区乡镇政府或园区盖章);
③购买土地***复印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规划园区股,唐警军,联系电话:6812399。
(三)降低用工成本
4.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低至0.7%。
本条由县人社局执行。
5.规模企业用工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每年奖励企业员工培训费50元/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用工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凭证为准。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由社保局部门认可的缴纳养老保险人数的凭证材料。
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节能与经济循环股,李建兵,联系电话:6814688。
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该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
②该职工获得职称证书的证明材料。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经济运行股,蒙小兰,联系电话:6812561。
(四)降低融资成本
7.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扶持。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我县企业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一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2020年纳入我县企业技改入库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备案文;
②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贷款到账凭证;
③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凭证。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规划园区股,唐警军,联系电话:6812399。
8.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增长达到20%及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或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且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确定贴息额度。申请的贷款应是银行上年发放成功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放款日期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数据为准),每一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并比上一年增长达到20%(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或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且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相关税收证明材料;
②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贷款到账凭证;
③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凭证。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规划园区股,唐警军,联系电话:6812399。
(五)规范项目收费
9.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
本条款不需要材料。
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与城市基础建设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②项目产值、税收报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③土地证或租赁合同;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财务管理股,黎艳华,联系电话:6813788。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大力强化现有实力产业,鼓励创建知名品牌。
11.鼓励我县有潜力的制药企业研发新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获得证书或批件的,给予相应奖励:获得临床批件的企业,按医药类奖励10万元/件;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企业新药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财务管理股,黎艳华,联系电话:6813788。
12.引导医药企业平稳执行“两票制”政策。对符合要求的高开药品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实行税收增量奖励,即税收比上年环比增量部分的收入按县实得部分的50%比例给予补助,以支持医药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企业上年税收及当年度税收证明,税务部门盖章或等同税务证明材料;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财务管理股,黎艳华,联系电话:6813788。
13.获中国专利金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当年度奖励2万元;获国内外工业技术、工业产品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专利只受奖一次,如同一专利同时获得不同等级的各项奖励时,以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当年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证书复印件、中国专利优秀奖复印件或者国外工业技术、工业产品发明专利授权的证书复印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投资技改和科技股,周仕娴,联系电话:6816928。
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技术)被认定为填补国内以上技术空白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国家级成果鉴定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自治区级成果鉴定的当年度奖励5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当年企业获得新产品新技术证书复印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投资技改和科技股,周仕娴,联系电话:6816928。
企业新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当年企业新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证书复印件或者新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证书复印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投资技改和科技股,周仕娴,联系电话:6816928。
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复评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复评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当年企业新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证书复印件或企业复评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投资技改和科技股,周仕娴,联系电话:6816928。
17.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奖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奖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奖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对同一品牌同时获得多个品牌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奖励。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当年企业获得的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电子信息股,文江洁,联系电话:6812***0。
18.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单位,985、211重点院校开展成果转让、成果购买、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主导产业新建立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测平台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批准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究院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制订国家标准并实施的企业奖励5万元/件。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当年国家、自治区下达批准企业新建立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检测平台、批准的通知;
②批准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③国家、自治区下达批准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研究院的通知。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电子信息股,文江洁,联系电话:6812***0。
(七)推进“智能制造”
19.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在工业企业中的普及,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如当年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两化融合”(工业化、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当年国家、自治区下发给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两单融合”(工业化、信息化)示范(试点)的通知。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电子信息股,文江洁,联系电话:6812***0
(八)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
20.对于灵川县有出口前景的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500万美元(含300万元),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奖励8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海关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和上年度出口额证明凭证材料。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局办公室,侯彭华,联系电话:6812131。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1.为促进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对经济规模增长较快的企业,给予企业税收贡献奖:
(1)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1万—5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5万元;
(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501万—1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10万元;
(3)当年实际入库税收1001万—2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20万元;
(4)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01万—3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30万元;
(5)当年实际入库税收3001万—4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40万元;
(6)当年实际入库税收4001万—5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80万元;
(7)当年实际入库税收5001万—6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160万元
(8)当年实际入库税收6001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200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填报税收奖励申报表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详见末尾***)。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经济运行股,蒙小兰,联系电话:6812561。
22.鼓励企业上台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且增幅10%以上(含10%)、上年为正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填报上台阶奖励申报表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详见末尾***)。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经济运行股,蒙小兰,联系电话:6812561。
23.奖励小微企业规模发展:
当年被国家统计部门认定为新上规模企业的(以统计局目录库为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每新上一家规模企业奖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或园区各2万元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由县工信局草拟2019年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名单并由县统计局认定,最终由县财政局审核。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经济运行股,蒙小兰,联系电话:6812561。
(十)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24.鼓励我县企业相互采购,促进我县内企业联动发展,对县内企业购买县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1%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于本县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5万元活动经费。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工业企业采购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税务凭证或合同协议、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付款、支付款项(税务票据单)或合同方正规收款凭据;③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凭县统计局证明,规模以下企业提供纳税申报表;
④行业协会须提供县民政局批准成立证书,银行开户行,协会针对企业开展指导业务的基本效果(企业反馈意见、评价,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安全生产股,石翊国,联系电话:6812399。
(十一)增资扩产奖励
25.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建筑项目须有县住建局报批文或批复;
②验收合格,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
③新上项目的厂房建设不在此列。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安全生产股,石翊国,联系电话:6812399。
26.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应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给予新项目投资方改造后产生的税收与上年税收差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县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项目建议书;
②项目改造后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证明、上年入库税收证明(附企业当年、上年的12月份财务报表)。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安全生产股,石翊国,联系电话:6812399。
(十二)企业上市奖励
2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融资达1亿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0万元。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达5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30万元。
企业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E板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达3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20万元。
企业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Q板的,给予5万元奖励;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万元。
企业在北部湾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当年上市、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企业改革改制股,甘剑文,联系电话:6816659。
(十三)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28.当年行业重点企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税收在灵川县缴纳并增加50万元以上税收的(重点企业上年税收+小微企业上年税收作为基数),给予重点企业奖励10万元;重点企业与县外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税收在灵川县缴纳并增加100万元以上税收的,给予重点企业奖励20万元。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行业重点企业以县委、县政府确定名单为准。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企业改革改制股,甘剑文,联系电话:6816659。
(十四)强化招商支持
29.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乡镇或园区可行性分析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企业提供2020年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证书或批文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招商投资协议。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企业改革改制股,甘剑文,联系电话:6816659。
30.对于实际到位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乡镇或园区可为其代建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两年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也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进行购买。对实际到位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申请商住地块配建人才房。企业自持配套人才房面积在50%以上的,其配套人才房的所用土地地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供给。
(十五)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31.对来园区、工业集中区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园区提供免费注册场所;需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由县财政提供(限3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2元/月/平方米;在园区、工业集中区内自主购置的办公用房,契税全额补贴到企业。对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工业集中区,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的对县财政贡献(指营改增以前的体制分成收入,下同),60%比例予以补助。仓储物流、文化创意、金融保险和证券等现代服务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工业集中区,其在我县区域外开展业务并在我县纳税的,按企业年缴纳税收金额分区间计算税收贡献奖:其中2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对县财政贡献的60%比例给予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对县财政贡献的70%比例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对县财政贡献的80%比例给予奖励。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经园区确认总部机构在2020年入驻园区的证明材料;
②企业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③企业提供当年税务纳税证明。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企业改革改制股,甘剑文,联系电话:6816659。
四、配套政策
(十六)金融贷款奖
32.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县工业企业发放贷款(含按揭贷款,年贷款余额净增额在5000万元以上(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末贷款余额之差,不包括本县域外的贷款,下同),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一奖励;贷存比(该银行年末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达到65%以上的,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奖励;对灵川县工业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贷款总额在8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工业贷款总额增幅3%以上的,按贷款额总量的万分之二奖励。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填报金融贷款奖申报表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详见末尾***)。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节能与经济循环股,李建兵,联系电话:6814688。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担保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总额增幅3%以上的,按实际担保发放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提供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工业企业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节能与经济循环股,李建兵,联系电话:6814688。
(十七)工业企业服务奖
34.考评工作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内容组织20家重点企业对县直部门按综合满意度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评选出10个获奖部门,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并在年度绩效考评时分别给予适当的加分。
本条无需申报证明材料。
(十八)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入学扶持办法
35.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等规定,对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员工,且该员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连续务工领取工资不低于12个月的,其子女可就近安排到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本条无需申报证明材料。
(十九)高管人才奖励
36.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工业纳税额前10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书;
②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节能与经济循环股,李建兵,联系电话:6814688。
(二十)强化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扶持
技改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进入工业园区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的企业、经县委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享受“一企一策”政策,当年建成投产且实现税收的,给予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1年后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现税收的给予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1)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②项目入库统计部门报投资进度凭证;
③项目建设一年完工的需提供当年完税证明、项目两年完工的需要提供两年完税证明;
④投资投入凭证。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投资技改和科技股,周仕娴,联系电话:6816928。
实行“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在奖励期限内,凡每亩用地纳税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年度,县财政均按其所缴交税收县级财政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20%、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一企一策”证明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等;
②提供企业不动产证书或者企业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合同);
③提供县财政局县级财政本年度净得部分数额证明;
(2)联系方式:
灵川县工信和商贸局,局办公室,侯彭华,联系电话:6812131。
39.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其他临时优惠政策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21条***:灵川县工业企业税收奖励申报表 | ||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年 月 日 法人(签字): | ||
企业最近两年纳税情况:单位:万元 | ||
时间 | 实际入库税收数 | 同比增幅(%) |
2020年1-12月 | ||
2019年1-12月 | ||
数据复核 | 税务局经办人:电话: (部门公章) |
第22条***:灵川县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申报表 | |||||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年 月 日 法人(签字): | |||||
企业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 |||||
时间 | 联网直报主营业务收入 | 同比增幅(%) | |||
2020年1-12月 | |||||
2019年1-12月 | |||||
2018年1-12月 | |||||
数据复核 | 统计局经办人:电话: (部门公章) | ||||
第32条***:灵川县工业企业金融贷款奖申报表 | |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年 月 日 法人(签字): | |
2019年发放工业企业贷款金额 (万元) | 2020年发放工业企业贷款金额 (万元) |
2020年发放工业企业存贷比 (%) | 净增额 (万元) |
2020年工业企业贷款 (6个月以上的)总额(万元) | 2020年工业企业贷款 (6个月以上的)增幅(%) |
数据复核 | 中国人民银行(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37条***:申报重点项目扶持资金汇总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计划总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 | 技改投资 | 批复文件及文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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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灵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灵政规〔2018〕2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
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灵川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稳定工业
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6〕28号)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大力振兴工业实体经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县工业转型、创新发展,培育新的工业经济增长点、新动能,促进产品技术进步,经济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降低用电成本
1.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登记在35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我县企业“打包”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积极推进企业与供电部门合作,通过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降低用地成本
2.对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由辖区乡镇或园区初审,县财政、工信、地税等部门复审后,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存部分的40%计算予以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
3.对新引进企业进行用地扶持。企业按法定程序完成土地挂牌,并缴交完土地挂牌价款后建成投产的,企业承诺每亩用地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在投产两年内(最迟以第二个纳税年度核算)达到纳税额的,县财政按该企业在取得该宗土地时的评估挂牌溢价部分给予奖励,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降低用工成本
4.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低至0.7%。
5.规模企业用工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每年奖励企业员工培训费50元/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用工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凭证为准。
6.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四)降低融资成本
7.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扶持。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我县企业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一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8.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增长达到20%及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或当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且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确定贴息额度。申请的贷款应是银行上年发放成功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放款日期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数据为准),每一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五)规范项目收费
9.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
10.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大力强化现有实力产业,鼓励创建知名品牌。
11.鼓励我县有潜力的制药企业研发新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获得证书或批件的,给予相应奖励:获得临床批件的企业,按医药类奖励10万元/件;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引导医药企业平稳执行“两票制”政策。对符合要求的高开药品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实行税收增量奖励,即税收比上年环比增量部分的收入按县实得部分的50%比例给予补助,以支持医药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13.获中国专利金奖,当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当年度奖励2万元;获国内外工业技术、工业产品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专利只受奖一次,如同一专利同时获得不同等级的各项奖励时,以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14.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技术)被认定为填补国内以上技术空白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国家级成果鉴定的当年度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自治区级成果鉴定的当年度奖励5万元。
15.企业新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16.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复评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复评获得广西名牌产品或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7.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奖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奖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自治区新产品优秀奖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对同一品牌同时获得多个品牌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奖励。
18.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单位,985、211重点院校开展成果转让、成果购买、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主导产业新建立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测平台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批准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究院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制订国家标准并实施的企业奖励5万元/件。
(七)推进“智能制造”
19.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在工业企业中的普及,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如当年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两化融合”(工业化、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八)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
20.对于灵川县有出口前景的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500万美元(含300万元),出口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奖励8万元。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1.为促进企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对经济规模增长较快的企业,给予企业税收贡献奖:
(1)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1万—5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5万元;
(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501万—1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10万元;
(3)当年实际入库税收1001万—2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20万元;
(4)当年实际入库税收2001万—3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30万元;
(5)当年实际入库税收3001万—4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40万元;
(6)当年实际入库税收4001万—5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80万元;
(7)当年实际入库税收5001万—6000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160万元
(8)当年实际入库税收6001万元且比上年递增的奖励200万元。
22.鼓励企业上台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且增幅10%以上(含10%)、上年为正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
23.奖励小微企业规模发展:
当年被国家统计部门认定为新上规模企业的(以统计局目录库为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每新上一家规模企业奖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或园区各2万元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十)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24.鼓励我县企业相互采购,促进我县内企业联动发展,对县内企业购买县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1%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于本县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5万元活动经费。
(十一)增资扩产奖励
25.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6.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应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给予新项目投资方改造后产生的税收与上年税收差额(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县工信、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十二)企业上市奖励
2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融资达1亿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0万元。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达5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30万元。
企业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E板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达3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20万元。
企业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Q板的,给予5万元奖励;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万元。
企业在北部湾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再奖励5万元。
(十三)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28.当年行业重点企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税收在灵川县缴纳并增加50万元以上税收的(重点企业上年税收+小微企业上年税收作为基数),给予重点企业奖励10万元;重点企业与县外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税收在灵川县缴纳并增加100万元以上税收的,给予重点企业奖励20万元。
(十四)强化招商支持
29.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乡镇或园区可行性分析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
30.对于实际到位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乡镇或园区可为其代建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两年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也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进行购买。对实际到位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申请商住地块配建人才房。企业自持配套人才房面积在50%以上的,其配套人才房的所用土地地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供给。
(十五)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31.对来园区、工业集中区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园区提供免费注册场所;需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由县财政提供(限3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2元/月/平方米;在园区、工业集中区内自主购置的办公用房,契税全额补贴到企业。对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工业集中区,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的对县财政贡献(指营改增以前的体制分成收入,下同),60%比例予以补助。仓储物流、文化创意、金融保险和证券等现代服务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工业集中区,其在我县区域外开展业务并在我县纳税的,按企业年缴纳税收金额分区间计算税收贡献奖:其中2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对县财政贡献的60%比例给予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对县财政贡献的70%比例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对县财政贡献的80%比例给予奖励。
四、配套政策
(十六)金融贷款奖
32.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县工业企业发放贷款(含按揭贷款,年贷款余额净增额在5000万元以上(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末贷款余额之差,不包括本县域外的贷款,下同),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一奖励;贷存比(该银行年末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达到65%以上的,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奖励;对灵川县工业企业发放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贷款总额在8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工业贷款总额增幅3%以上的,按贷款额总量的万分之二奖励。
33.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担保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总额增幅3%以上的,按实际担保发放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
(十七)工业企业服务奖
34.考评工作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内容组织20家重点企业对县直部门按综合满意度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评选出10个获奖部门,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并在年度绩效考评时分别给予适当的加分。
(十八)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入学扶持办法
35.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公共教育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等规定,对上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员工,且该员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连续务工领取工资不低于12个月的,其子女可就近安排到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十九)高管人才奖励
36.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工业纳税额前10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十)强化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扶持
37.技改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进入工业园区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不含流动资金)的企业、经县委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享受“一企一策”政策,当年建成投产且实现税收的,给予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1年后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现税收的给予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
38.实行“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在奖励期限内,凡每亩用地纳税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年度,县财政均按其所缴交税收县级财政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20%、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39.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其他临时优惠政策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附则
(一)以上奖项扶持实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产品质量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
(二)申报评奖的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考核数据以县统计局、财税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三)本细则与灵川县其它奖励政策交叉的,按照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若申报企业达不到奖励的标准要求的,当年该奖项可以空缺。企业所获奖项奖金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县财政实得数。
(五)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从县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灵川县激励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灵政办〔2012〕158号)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的试行期限为从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或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调整相关政策时止。
(八)本细则奖励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织实施考评。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