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容缺承诺审批的公告
关于推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
设施容缺承诺审批的公告
根据《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区投资项目容缺审批事项材料目录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的要求,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加快捷的审批服务,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将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推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容缺承诺审批受理业务,现将《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容缺承诺审批一次性告知事项清单》告知如下:
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容缺
承诺审批一次性告知事项清单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版
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容缺承诺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一、适用范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容缺告知承诺审批
三、审批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公布),根据《***关于修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令第548号)修订,目录第170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防城区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式一份)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根据不同类别选取):
1.适用容缺材料: (1)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2)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不列入容缺材料: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2) 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5)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6)取水许可证;(7)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十、办理基本流程: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批—制作审批文件—窗口通知发文。
办理流程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申请单位(人)应在承诺作出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适用容缺的材料,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需在收到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整改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提交材料或者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人)不能就同一个项目办理该事项的二次容缺审批,需按照常规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由审批部门委托邮政速递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诉室,投诉电话:0770-3271099。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六、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电话:0770-3280162。
十七、窗口权限:(一)受理权,(二)协调处理权(三)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
容缺承诺审批的函
区农业农村局:
依据《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溉工程设施审批申请已通过了你单位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现我单位决定采用容缺受理的方式申请对该事项进行审批。
年 月 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申 请 书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印制
说 明
一、本书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2号)制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占用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拟建工程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七、本表一式五份。一份留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水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份送项目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申请人作为实施依据。
八、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单位(个人)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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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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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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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占 用 的 理 由 和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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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建 设 依 据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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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填下表:
占用水源地点 |
| 占用水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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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水源总量 |
| 作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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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水源起止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占用水量年内分配(流量:米3 /秒,万米3) | |||||||||
1月 |
| 4月 |
| 7月 |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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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 5月 |
| 8月 |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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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 6月 |
| 9月 |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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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排工程填下表:
占用灌排工程设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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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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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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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数量 |
| 作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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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起止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替代工程位置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
有偿占用补偿方案主要内容: |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字) (盖单) 年 月 日 |
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涉及取水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容缺审批告知书
一、容缺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人)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可按规定实行容缺审批制。申请单位(人)应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现场签署《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容缺审批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
二、办理条件要求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根据不同类别选取):
1.适用容缺材料: (1)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2)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不列入容缺材料: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2) 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5)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6)取水许可证;(7)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四、办理流程要求
申请单位(人)须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容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办理流程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申请单位(人)应在承诺作出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适用容缺的材料,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需在收到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整改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提交材料或者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防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人)不能就同一个项目办理该事项的二次容缺审批,需按照常规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五、其他告知事项
(一)申请单位(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容缺审批制。申请单位(人)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容缺审批事项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容缺承诺和业务办理。对做出承诺却未在承诺规定时限内履行后续手续的,防城区农业农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立即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推送给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撤销公告,相关业务平台发布撤销信息或惩戒信息。
(二)申请单位(人)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我区严重失信人名单,由防城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由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实行容缺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单位(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防城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常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容缺审批承诺书
防城区农业农村局: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容缺审批(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位于(填写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防城区农业农村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容缺审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内容,并作如下承诺:
(一)我已通读《告知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容缺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承诺需提交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交;
(三)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其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人)各保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或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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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身份证反面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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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容缺审批整改通知书
XXXXXX单位(个人):
20XX年XX月XX日,由我局派出的相关人员组成的核查组对你单位(个人)申报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进行核查,现将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XXXXXXXXXXX
二、整改要求
请你单位(个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农林水事务审批科。未提交材料或者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业农村局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