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平台的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平台的公告 |
〔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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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投诉渠道,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平台,由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投诉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受理非公有制企业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投诉: (一)侵犯企业合法财产,干预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当行政行为; (二)不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办理事项要求,擅自增设前置审批条件,推卸责任,超时限审批等违反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行为;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四)应享有的国家政策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五)打击报复投诉人及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二、投诉方式和要求 在本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及其他方式向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应当如实指明被投诉部门名称、人员姓名、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投诉一般应署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对正在提起或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以及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信访部门正在立案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三、投诉事项处置和反馈 (一)投诉受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整改,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完毕后,以适当的方式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情况转给被投诉人,并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投诉联系方式 (一)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市行政信息中心A0526室),电话(传真):0777-3688622,电子邮箱:qzxns@163.com。 (二)灵山县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777-***28833,电子邮箱:lsxxns@163.com。 (三)浦北县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777-8213694,电子邮箱:pbxns8213694@163.com。 (四)钦南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777-2693513,电子邮箱:qnqjw@163.com 。 (五)钦北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777-3686812,电子邮箱:qbqxns@163.com 特此公告。 |
2013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