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局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实施细则
为规范产业扶持资金拨付流程,加强扶持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扶持资金效益,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扶持资金指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主要指扶持实体经济、总部经济企业等各项资金,包括一企一策约定的扶持资金,以及《金湾区(开发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等政策措施约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材料:申报材料正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报承诺书(详见***)、信用报告,视情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申报所需其它资料。
以注册资本为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交验资报告。企业应承诺注册资本原则上用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承诺该实缴注册资本自到账之日起的2年内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确实无法在2年内完成投资的,投入期限可以延长至3年。
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承诺自申报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金湾、不改变在金湾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
申报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承诺申报奖补资金所涉及年度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产业扶持资金按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企业应承诺自觉接受区招商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企业应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若违反承诺事项,将取消申请奖励资金或按有关规定退还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产业扶持资金的审批、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区经济发展局每年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获奖企业开展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于 年 月在金湾区 (所在管辖镇)进行商事登记,在金湾区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自申报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金湾、不改变在金湾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
三、奖励资金按政策规定专款专用。
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只针对以实缴注册资本为申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用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承诺该实缴注册资本自到账之日起的2年内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确实无法在2年内完成投资的,投入期限可以延长至3年。
五、申报奖励所涉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自觉接受区招商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我公司将取消申请奖励资金或按有关规定退还扶持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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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