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21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杨洪胜川菜馆使用不合格生姜处置情况。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商户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金额200元,已销售(抽检)3公斤,其余7公斤作为菜品辅料已使用完。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和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426号。
南京市江宁区赵华升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豇豆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4.95公斤,货值49.5元,已销售4.95公斤,货值49.5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大市场购入,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决定书文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472号。
南京龙素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经检测,当事人使用的碗的涂擦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是自行清洗消毒的,当事人查找原因是消毒时间不够,造成没有达到消毒效果。未召回原因:当天清洗消毒过的碗、杯子已经被顾客使用,无法召回。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餐(饮)具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宁江市监处罚〔2022〕02335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