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取消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综〔2017〕20号)和《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综〔2017〕22号)文件的要求,我市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的涉企项目包括: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清真食品认证费。
停征的涉企项目包括: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GMP、GSP认证费,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停征或取消的涉公民个人项目有:取消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停征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在此基础上,我省又取消了涉及公民个人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调整了全省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的管理模式,大幅度降低了特种设备检政策法规科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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