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洮县2018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为依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临洮县2018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及批准用途:本批次征收的集体土地于2018年11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8〕565号文件)批准,同意将我县洮阳镇北关村集体农用地0.3582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批准征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洮阳镇北关村,东、北均邻建设用地,南、西均邻耕地,共批准建设用地0.3582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批次征收土地
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精神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土地征收后符合《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类补偿费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通过银行以存折形式一次性发放到被征地农户。被征收土地的水费从土地实际征收之日起一次性核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及其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土地面积、地类、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现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失地农民数量等情况,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实地勘测丈量,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
县政府希望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征地义务,认真配合做好征地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临洮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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