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孝南区祝站舒氏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
孝感市孝南区祝站舒氏蔬菜经营部在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其经营的:1.黄豆芽,经抽样检测,亚硫酸盐(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2.韭菜,经抽样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现将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孝南区祝站舒氏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符合GB22556-2008、GB2763-2019要求。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10时10分送达检验报告。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能够及时提供该批次食品的查验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流通环节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其停止销售当批次食品。同时,按照《核查处理工作要求》的有关要求,当事人已制定整改措施,并排查不合格原因,形成整改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孝南区祝站舒氏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时有一票通及票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之规定。2020年12月29日,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发生原因:供货商为孝感市城区新美豆制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00MA49UET68X(1-1),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夹沟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昌飞(在沙沟设有供货点)。当事人采购回来直接上架销售,未做任何浸泡、加工行为,极大可能是生产环节添加。个体整改情况:1.提高食品安全和主体责任人意识;2.购进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并索取“一票通”;3.加强采购蔬菜的快速检测,首先筛选,把不合格农副产品拒之门外。
特此公告。
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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