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全面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本网讯 为了让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分享改革成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布署,继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在全国逐步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我县已于9月8日正式启动这项工作。
这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这次扶助资金来源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一般县(市、区)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省财政30%,县级财政20%。由于我县是试点地区,由中央、省负担90%,县级负担10%。
在此,县计生局提醒广大市民:凡符合条件的人员速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或咨询当地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