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令执意下水游泳受伤谁担责任
炎炎夏日,游泳当然是避暑一策,但安全问题也困扰着人们。近日,永丰街司法所受理调解了一起学生违反学校禁令下水游泳受伤的纠纷,案子不大,但应作一次警醒。
位于永丰街的某职业技术学校与汉江仅隔一道土堤。去年该校发生过二名学生溺水不幸遇难的事件,经司法所调解,学校为此支付了不菲的抚慰金。学校当时曾向全校学生发出游泳禁令,禁止在校期间到任何水域游泳。哪想今夏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所幸只是轻伤。
某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学生主要来自华中地区。小勇是一名17岁的普通男生,6月底的一天黄昏,难耐酷热的他一个人到汉江游泳。由于连日暴雨,河水湍急,小勇不久在水中便不能自持,在河面起伏挣扎。突然,他看见岸边有一名农民模样的人便急忙呼救。那人连忙找来一根长竹竿将他拉了上来。命保住了,但上岸后才发现左腿被拉开了一道又长又深的血口子,估计是被扔在水中的废铁丝划开的。其后,小勇耗去了近7000元治疗。小勇的父母赶到学校要求赔偿。学校拒绝,理由是校方早在去年就曾下令禁止到任何水域游泳,学校的管理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况且小勇受伤后还是学校垫付的医药费。
矛盾提交到街司法所,司法所展开了穿梭调解。对学校,讲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尽管学校此前有禁令,但毕竟小勇是未成年人,是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学校临近汉江,又是寄宿制,学校此时担负的是监护人职责,不能以此前有禁令推卸一切责任。对小勇父母则讲明,小勇在明知学校禁令和去年不幸事件的情况下仍抱侥幸心理执意下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也应该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学校承担3000元医药费,剩余近4000元由小勇一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