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应县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环境监察大队: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现将《宝应县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宝应县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2015年4月27日
宝应县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公式,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中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总额。
三、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责令限期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排污费收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定期审查“测算数、开票数与到帐数”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测算资料和排污收费的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五、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排污费,不得变相或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和挪用。
六、按规定和权限将征收排污费的数额,减、免、缓缴排污费等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七、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专人开据《江苏省排污费统一收款收据》,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填写,收取后,于当日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取的现金交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排污收费人员在收取排污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污收费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2、不得截留、挤占排污费或者将排污费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