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后标准 ㈠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遗属是县(市、区)乡(镇)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遗属是省辖市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80元。 ㈡ 二、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牺牲或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可在上述定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牺牲或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可在上述定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牺牲或病故人员的父、母、配偶,可在上述定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上述定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只享受本通知上述定期补助标准的,可在上述定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二、死亡工作人员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含已享受基本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收入),工龄在10年以下、月收入扣除300元,工龄在10年以上25年以下、月收入扣除350元,工龄在25年以上、月收入扣除400元作为配偶本人生活费,其余部分应作为其子女的遗属生活费。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齐差额部分。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亦照此执行。 三、其它有关问题仍按豫人字[79]第9号、豫人福字[80]第6号、豫劳人老[1989]8号、豫人退字[199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行政单位在行政管理费项下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定期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进行审查。不应享受补助的,要按规定清理;应当享受的,要及时按标准调整。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