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2月21日,市政府发布《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旨在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提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沈阳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