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佛山新城)告〔2015〕27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17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乐从镇荷村村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折合60.82亩,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府发〔2004〕2号)和《关于同意调整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复函》(顺府办函〔2011〕30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
2. 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3. 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外给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预留发展用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乐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乐从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的协议执行。具体工作委托乐从镇人民政府与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商确定实施。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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