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老年退役士兵的生活水平,体现党委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心,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退役士兵发放养老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对具有我区3年以上常住户口,1982年1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粤府〔1982〕87号文)前入伍,年满60周岁的退役士兵,从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养老津贴100元。
(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及离退休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初审。符合享受养老津贴的退役士兵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银行存折等相关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审批表》(见***1)。经所在村(社区)行政服务站核对无误后,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行政服务站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审批。以后新增享受养老津贴的退役士兵,需提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村(社区)行政服务站提出申请。对年满60周岁后提出申请的,自审批确认的第二个月起计发养老津贴。
(二)审批核定。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根据《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审批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具体发放。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镇(街道)社会工作局按季度通过银行将津贴发放到退役士兵的个人账户。
三、停发和恢复
(一)享受养老津贴的退役士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养老津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需重新办理申请,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恢复养老津贴。
(二)享受养老津贴的退役士兵死亡、外迁或暂停发放养老津贴的,应由各村(社区)行政服务站填写《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情况变更表》(见***2)报所在镇(街道)社会工作局,由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停止发放养老津贴。
四、经费保障
退役士兵养老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财政解决。
***: 1. 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审批表
2. 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情况变更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1
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审批表
备注: 1. 开户银行由所在镇(街道)规定;
2. 银行存折户名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2
顺德区部分退役士兵养老津贴情况变更表
备注:1. 银行存折户名应与养老津贴对象姓名一致;
2. 对象类别指退伍军人、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或复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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