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庄规划建设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村庄规划建设收费问题的通知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贫〔2004〕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号)的规定,现就我区村庄规划建设收费的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庄规划建设的认定
村庄规划建设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地选址符合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村委会总体规划。
(二)建筑设计应经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自然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三)按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二、村庄规划建设只能收取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土地证书费,每证5元。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对村庄规划建设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
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