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城市化水平迅速提升,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大批城市桥梁投入使用,桥下空间的利用也逐渐成为城市一种新的土地利用形态和空间形式。为加强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使用、民生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利用有序。
(一)安全使用原则。安全是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的首要前提,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确保城市桥梁自身安全,也应确保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内设施对周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的安全。
(二)民生优先原则。桥下的用地附属于城市桥梁本身,具有其特殊性,不能投入到土地市场进行开发,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优先考虑设置用于为公众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
(三)合理利用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作为相关城市专项规划的有益补充,适当配套城市公交场站、停车场、公厕、环卫工具房、绿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站、环卫车辆充电站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原则。对于现状已利用成熟、符合规划、满足使用规定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遵从兼顾现状的原则,不变动和破坏现有桥下空间的设施,不增加改造成本。
(五)整体协调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兼顾市容环境形象,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一致,不对整体的环境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二、利用模式
结合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现状利用和实际利用需求情况,将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分成城市管理类、交通设施类和绿化休闲类三种模式。
(一)城市管理类。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作为环卫清洁、市政维护、城市桥梁养护管理、照明管理、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公安管理等城市管理部门使用的场所,细分为市政环卫停车场,城市管理材料工具的摆放点,道路抢修、抢险、养护的配套用房,治安岗(亭)等,公厕、环卫工具房,绿化管理配套用房、垃圾站、环卫车辆充电站等。
(二)交通设施类。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用于车辆通行或临时停放,满足行人的通行需求,细分为交通通道,公交站(场)、出租车待客点、公共自行车站点和社会公共停车场。
(三)绿化休闲类。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主要为公众提供绿化景观和休闲健身的场所,可用作公园、广场等。
三、建设标准
(一)一般规定。
1.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城市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
2.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设施应不影响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
3.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结合城市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时同步进行,并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及安防监控等设施。
4.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设置临时设施,设施顶部与桥底净距≥1.5米;设施外墙与桥桩、柱、墩台净距≥3米;禁止将桥桩、柱、墩台包裹。
5.城市管理配套用房,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具备储存、值班、卫生、休息等基本功能。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
6.场内应按照每100平方米配备2具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及桶装黄砂等消防器材,均衡放置,灭火器高度不得高于1.7米,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7.水、电等管线应敷设地下,不得悬空架设,特殊情况需要依附城市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损城市桥梁设施。
8.已建成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设施,应按满足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须进行改造。
9.城市桥梁桥下空间需要辟建地面道路时,场内已设置停车场、城市管理和绿化休闲等设施的,应主动退让。
10.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标志、标线、过往行人及车辆,应确保通视良好,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
1.停车场的设置方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停放车辆50辆以上的,至少要设置两个或以上出入口,并设置警示、指示标志。
2.车辆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小于5米,并设置限高标志。
3.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
4.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防碰、防擦设施,依据不同车型,设置相应的倒车定位设施。
5.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6.公交站(场)的设置,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
(三)城市管理设施设置标准。
1.环卫、市政、道路养护、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设施应方便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进出安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市政材料摆放点用地周边必须按照统一标准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
3.设施内机具停放、材料堆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绿化设施设置标准。
1.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设置绿化,应满足植物生长的基本条件。
2.绿化堆土层应低于挡土墙或侧石高度。
3.绿化应同时符合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腐蚀城市桥梁结构和影响城市桥梁安全,留有城市桥梁维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
四、建设及日常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进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占用审批,监督具体的实施情况。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业主单位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设计的招投标管理,对干道上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可择优遴选水平高、业绩佳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对跨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项目,严格采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规范、统一验收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尤其是绿化景观项目,以确保各类设施满足使用要求和景观效果。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督导,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城市桥梁业主单位、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维修单位签订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占用设施、设备的具体设置方案和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文件等资料。占用方应交纳占用费,并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公用设施进行维护。
各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细化职责分工,落实配套措施。各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对于穿越城区的公路桥梁,确需转为城市桥梁的,可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27条的规定,由各区政府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情况,纳入我市城市管理考核评比。
五、禁止行为
为切实保障城市桥梁的运营安全,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
(二)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
(三)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城市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绿化设施和城市绿地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处理市民投诉
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违规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交通运输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或回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