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农药管理条例成功调解农药纠纷
7月17日,我局接到荷城街道农林渔业局转来的投诉。投诉反映有市民邓某在富湾湘X农资购销部购买了7种农药,用后致使其花场的花木凋谢。接到投诉后,我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联合荷城街道农林渔业局工作人员于当天到农资店现场开展调查处理。
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检查了被投诉的7种农药,农药标签合格。该农资店负责人承认销售了农药给邓某,并说过农药可以混合使用。投诉人邓某表示,5月上旬其位于高要区金利镇的花木场发生虫害,5月13日在湘X农资购销部购买农药后,混合多种农药稀水喷雾防治,引起叶片卷缩、脱落,损失惨重。损失出现后,邓某与湘X农资购销部多次协商,但双方各执一词。农药店认为农药质量没问题,不承担花木场损失责任。邓某咬定是农药店配方不当,要赔偿2-3万元。
鉴于双方举证不全,无法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我们对双方进行了协商调解,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等条文内容,对双方进行耐心的法律宣传,指出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而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本次花场损失双方均有责任。经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依理的调处,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协商,由农资店补偿邓某复合肥20包,农药一批,总价值约5000元,双方签下了和解协议书。
图为:调处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