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物价)关于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各镇(街道)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确保污水处理业快速健康发展,高明区物价局于2009年9月9日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以《关于调整高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明价〔2009〕78号),分四步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于第四步收费标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现对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 继续执行第四步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荷城街道中心城区(含河江开发区),居民类:每立方米1.05元;其他类:每立方米1.3元。按用水量的90%计征。
2、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荷城街道三洲片区、西安旧圩、富湾片区,居民类:每立方米1.05元;其他类:每立方米1.2元。按用水量的90%计征。
二、污水处理费由各级财政管理,并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分局委托供水公司(本公司供水范围)具体实施。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征收管理、有关减免政策仍按《关于调整高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明价〔2009〕78号)规定执行。请到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物价)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物价)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