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定病种年检开始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应于9月30日前办理
佛山日报讯 记者李祥锐报道:高明区2015年度门诊特定病种年检开始。凡于今年6月前已批准享受“门特”待遇且患有两种(含)以上“门特”疾病的参保人,应于9月30日前到区各社保办事处及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和区妇幼保健院办理年检。
此外,已批准享受恶性***(放疗)、恶性***(化疗、热疗)、丙肝—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门特”待遇半年以上的参保人,也要在10月前到上述各处办理“门特”年检手续。
区社保基金局负责人介绍,门特年检是加强医保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就医行为的一种手段。与往年类似,今年区内只患有一种“门特”病种疾病(不含必检病种)的参保人,不需要参加本年度“门特”病种年检,可以继续享受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门特”病种待遇。
至于患有两种(含)以上“门特”疾病的参保人,由于佛山将从10月1日起实施《新门特药品目录》,进一步细化门诊用药报销制度。负责人提醒,在规定时间办理年检手续的,从10月1日起可按《新门特目录》的规定享受相应病种的药品报销;而10月1日后办理年检手续的,只能从受理之日起按新规定享受相应病种的药品报销。
●门特年检提交材料:
1. 享受待遇的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类疾病、耐多药肺结核需提供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3. 必检病种参保人如需继续享受原病种待遇的,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上还要写明继续门诊放、化、热疗或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的具体疗程等信息。